公告
河北美术馆(河北画院)章程
河北美术馆
(河北画院)
章 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美术馆(河北画院)。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13号。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。
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71.57万元。
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。
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。
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推动公共美术事业发展,促进基本美术服务均等化,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公益性美术服务。
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开展美术展览、收藏、创作及研究活动;承担美术创作、研究任务;开展美术交流活动;开展公共美术教育、美术培训等活动。
第三章 党的领导
第十二条 河北美术馆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,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,按照参与决策、推动发展、监督保障的要求,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,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。
第十三条 河北美术馆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,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。决策前,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、沟通协调,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,形成集体意见;决策时,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;决策后,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。
第四章 举办单位
第十四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单位的权利:
(一)指导本单位拟定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审查;
(二)指导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;
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、监事;
(四)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;
(五)按人事管理权批准本单位的管理层人员职务任免;
(六)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;
(七)监督本单位运行;
(八)审查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(九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五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单位的义务:
(一)为本单位提供开办资金和运行经费;
(二)支持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;
(三)指导、管理美术事业。指导美术创作生产,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美术作品,推动美术事业发展;
(四)承担法律、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五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(一)政府方代表3名,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直接委派产生;
(二)河北美术馆在编人员代表2名,由本单位职工推举产生;
(三)社会方代表2名,由本单位从服务对象中遴选产生,其中美术界代表1名,普通观众代表1名。
第十八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
(二)审定本单位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发展项目和改革举措;
(三)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,审议岗位设置、用人计划及收入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;
(四)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、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;
(五)监督本单位规划、计划和重大决策等执行;
(六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;
(七)监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;
(八)听取并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,评估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,组织对河北美术馆的绩效评估工作;
(九)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第二节 理事
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二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会议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河北美术馆执行理事会会议的情况具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接受河北美术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;
(四)检查河北美术馆的财务状况;
(五)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;
(六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七)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谨慎决策;
(二)遵守河北美术馆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三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四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五)不擅自公开河北美术馆涉密信息;
(六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河北美术馆牟取不当利益;
(七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(含3次)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;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,由理事会推选并经举办单位任命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;
(五)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 2 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(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,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,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,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);
(二)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五)做好会议记录,制作会议纪要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重大事项包括:业务发展规划;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机构设置方案;重大财务事项;章程修改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六章 管理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方针,完成举办单位交办任务,拟定美术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执行理事会决议,执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执行国家财经法规,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,编制并报告财务决算;
(四)拟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方案;
(六)负责本单位人、财、物及日常运行管理;
(七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(八)行使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。
第三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二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、财务、资产、行政、人事等各项管理工作;
(三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四)在理事会开会时,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;
(五)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提请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;
(六)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十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七章 服务对象
第四十一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平等享受和参与公共美术服务的权利;
(二)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公共美术服务的权利;
(三)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、批评、建议的权利;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四十二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公共秩序,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;
(二)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;
(三)爱护本单位的设施设备;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十三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:
(一)服务对象通过担任理事、志愿者参与管理;
(二)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;
(三)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、署名文字表述(信函、意见或建议书)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;
(四)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。
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九章 信息披露
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本单位名称、地址、网站、内设机构等基本情况;
(二)本单位的性质、职能、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公共服务基本情况;
(三)本单位章程、规章、服务程序和标准等规范性文件;
(四)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(决)算及其执行情况;
(五)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、公众利益的事项;
(六)理事会和管理层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;
(七)事业单位年度法人报告;
(八)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十章 章程修改
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8日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。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